研究生处(学科办公室)(已发布)
 首页 | 机构设置 | 学科建设 | 招生工作 | 培养工作 | 专业学位 | 学籍管理 | 学位管理 
 
 首页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通知公告>>正文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21 

全体师生:

互联网已在我们的工作、学习、生活中广泛应用,在给我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产生出诸如不文明信息频出、虚假信息泛滥、部门和个人数据被盗取等负面问题。为此,要求每位师生必须增强网络安全意识,自觉掌握互联网知识和应用技术,保管好部门的工作数据和个人信息,认真执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网络、信息安全等法律法规。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规范、安全、便捷的网络信息环境。

研究生部

2015年9月21日

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

来源:中国网信网 2015年2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是指机构或个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使用的账号名称。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示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在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账号名称、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六条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者以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名称注册,或其账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

第八条对冒用、关联机构或社会名人注册账号名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注销其账号,并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施行。

上一条:新常态时期审计理论与实务创新”研究生学术论坛征文 下一条:关于2015级研究生参加“公共英语”课程免修考试的通知

关闭

版权所有@天津商业大学研究生处(学科办公室)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光荣道409号 邮编:300134 电话:022-26669611 E-mail:
tsyjs@tjcu.edu.cn

天津商大研招微信公众平台
..............................